汪阳祥,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多年来一直专门从事刑事诉讼业务。专精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缓刑,无罪释放。从事法律行业多年以来,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深得当事人好评上海刑事律师汪阳祥律师,为您提供... 详细>>
律师姓名:汪阳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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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①《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②《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③《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①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③《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④《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⑤《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
①《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
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